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A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A條

第1A條

就為選出行政長官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日期後的6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選舉結果於憲報刊登的日期;或 (b) 宣布選舉程序終止的日期。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選舉申報書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