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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B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就為選出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6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如該選舉是為2個或多於2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舉行——該選舉就所有該等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均已告結束;或 (b) 如該選舉只為1個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舉行——該選舉就該選區或選舉界別而言,已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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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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