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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D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D條

第1D條

就為選出選舉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候選人須確保申報書在以下情況出現當日後的30日期間屆滿前提交 —— (a) 如按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I)第4條刊登的公告,該選舉是某些同日舉行的界別分組選舉的其中之一——該等界別分組選舉均已告結束(如該等界別分組選舉在不同日期結束,則以該等日期中的最後者為準);或 (b) 如屬其他情況——該選舉已告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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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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