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候選人必須確保申報書 —— (a) (b) 附有 —— (i) (就每項$500或以上的選舉開支而言)載有該項支出的詳情的發票及收據;及 (ii) (就每項$1,000以上或每項包含貨品或服務而價值$1,000以上的選舉捐贈而言)發給捐贈者的載有關於該捐贈者及該項捐贈的詳情的收據的副本;及 (iii) (如由候選人或由他人代候選人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或某項選舉捐贈的一部分沒有用於該用途而已按照第19條處置)收取該等如此處置的捐贈或部分捐贈的人所發出的收據的副本;及 (iv) (如由候選人或由他人代候選人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某項選舉捐贈或某項選舉捐贈的一部分沒有用於該用途,亦沒有按照第19(3)條處置)書面解釋,列出沒有按照該條處置該項捐贈或該部分捐贈的理由;及 (v) 採用有關主管當局提供或指明的表格或格式所作的聲明書,證明申報書內容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