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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本條中 —— 界別分組選舉 (subsector election)具有《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第1(1)條所給予的涵義; 鄉郊代表選舉 (Rural Representative election)指《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576章)第2(1)條所界定的鄉郊一般選舉,或該條所界定的鄉郊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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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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