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第(2)款的規限下,本條適用於 —— (a) 由某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錯誤或虛假陳述: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沒有在該申報書中列出該候選人在有關選舉中的任何選舉開支或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任何選舉捐贈,而該項選舉開支或選舉捐贈 —— (i) 按第37條規定須列於該申報書中;及 (ii) 款額不超過附表中為該項選舉訂明的限額;及 (b) 由某候選人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錯誤或虛假陳述 —— (i) 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的性質,是該候選人在有關選舉中的任何選舉開支或曾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在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任何選舉捐贈的款額的不正確之處;及 (ii) 更正該項錯誤或虛假陳述所需作出的調整的幅度,不超過附表中為該項選舉訂明的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