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如某候選人或他人代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選舉開支總額,超過根據第45條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就候選人訂明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該候選人不得根據第(4)款,就該項選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副本。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如某候選人或他人代該候選人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的選舉開支總額,超過根據第45條訂立並正有效的規例就候選人訂明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該候選人不得根據第(4)款,就該項選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副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