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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8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8條

第8條

凡選舉申報書的副本標示第(4)款所描述的任何修正,有關主管當局一旦根據該款接獲該副本 —— (a) 該項修正除就第20條而言外,即當作在有關的選舉申報書提交之前,已在該申報書內中作出;而 (b) 附於該副本的發票、收據、收據副本或書面解釋(如有的話)除就第20條而言外,即當作在該申報書提交之時,附於該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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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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