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 ——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 ——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