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 ——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選舉申報書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