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而以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參與團體事務的罪行
第39條
(1) 任何人在本條例適用的選舉中當選任何職位或晉身任何團體後,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該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該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即屬犯罪。 (2) 如有任何人循簡易程序被裁斷犯本條所訂罪行,可按該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的日數處罰,每日罰款$5,000。 (3) 如 —— (a)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37條的事件屬根據第40條作出的命令的標的;及 (b) 該命令所指明的較長限期仍未屆滿, 則不可就該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而裁定該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4) 凡任何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如 —— (a) 該人根據第40條要求作出命令的申請被拒絕;或 (b) 該人沒有在根據第40條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較長限期內遵從第37條, 則該人可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並可處以第(2)款所提述的每日罰款,自該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該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該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首日起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