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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 —— (a) 任何人沒有遵從第37條的事件屬根據第40條作出的命令的標的;及 (b) 該命令所指明的較長限期仍未屆滿, 則不可就該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而裁定該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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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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