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任何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如 —— (a) 該人根據第40條要求作出命令的申請被拒絕;或 (b) 該人沒有在根據第40條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較長限期內遵從第37條, 則該人可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並可處以第(2)款所提述的每日罰款,自該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該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該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首日起計。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凡任何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上述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上述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如 —— (a) 該人根據第40條要求作出命令的申請被拒絕;或 (b) 該人沒有在根據第40條作出的命令所指明的較長限期內遵從第37條, 則該人可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並可處以第(2)款所提述的每日罰款,自該人在沒有遵從第37條的情況下以該職位持有人身分行事或以該團體成員身分參與該團體的事務首日起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