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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第1條

候選人如不能夠或沒有在准許的限期屆滿之前按照第37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容許該候選人在原訟法庭指明的較長限期內,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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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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