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有關主管當局必須將以下文件備存於其辦事處 —— (a) 根據第37條向其提交的所有選舉申報書;及 (b) 根據第37A條向其提交的所有選舉申報書的副本。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1條
有關主管當局必須將以下文件備存於其辦事處 —— (a) 根據第37條向其提交的所有選舉申報書;及 (b) 根據第37A條向其提交的所有選舉申報書的副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