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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條

第4條

有關主管當局須為施行第(3)款而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釐定收費率;收費率的釐定須經財政司司長批准。該公告不屬《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所指的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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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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