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有關期間結束後,各有關主管當局可安排銷毀其根據第(1)款備存的文件,但如在該期間內,有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任何該等文件的候選人提出要求,要求將該等文件交還該候選人,則有關主管當局須順應該項要求。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條
在有關期間結束後,各有關主管當局可安排銷毀其根據第(1)款備存的文件,但如在該期間內,有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任何該等文件的候選人提出要求,要求將該等文件交還該候選人,則有關主管當局須順應該項要求。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