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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6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6條

第6條

就本條而言,關乎已提交予有關主管當局的文件的有關期間,是指自該文件提交有關主管當局的時間起,直至以下日子為止的期間 —— (a) 就第37(1D)、(1H)、(1J)或(1L)條提述的選舉而言——根據該條提交有關選舉申報書的限期屆滿當日(不須理會原訟法庭根據第40條作出的任何命令)的首個周年日前的第30日;或 (b) 就第37(1A)、(1B)或(1F)條提述的選舉而言——根據該條提交有關選舉申報書的限期屆滿當日(不須理會原訟法庭根據第40條作出的任何命令)的首個周年日前的第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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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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