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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2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2條

高級人員可被裁斷犯法團所犯的罪行

第42條

(1) 如任何法團被裁斷犯作出舞弊或非法行為的罪行,則每名在該等行為作出時屬該法團高級人員的人亦可被裁斷犯了作出該等行為的罪行,除非他證明 —— (a) 該等行為是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或 (b) (如該等行為是在他知情的情況下作出的)他曾盡合理努力阻止作出該等行為的作出。 (2) 在本條中,高級人員 (officer)就任何法團而言,指董事、執行幹事或其他關涉該法團的管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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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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