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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本條中,高級人員 (officer)就任何法團而言,指董事、執行幹事或其他關涉該法團的管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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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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