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被裁定企圖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須猶如被裁定犯該等罪行一樣而承受任何法律就該等罪行施加的刑罰及喪失資格懲罰。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2條
被裁定企圖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須猶如被裁定犯該等罪行一樣而承受任何法律就該等罪行施加的刑罰及喪失資格懲罰。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