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第45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訂明在選舉中可由候選人或由他人代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就不同類別的選舉、不同的選區或選舉界別、不同的鄉郊地區,及本條例適用的不同團體而訂明不同的最高限額。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5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規例,訂明在選舉中可由候選人或由他人代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就不同類別的選舉、不同的選區或選舉界別、不同的鄉郊地區,及本條例適用的不同團體而訂明不同的最高限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