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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8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8條

過渡性條文

第48條

任何在《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廢除前根據該條例訂立並在本條例生效*時有效的附屬法例,在不與本條例相抵觸的範圍內繼續有效,並就所有目的而言具有效力,猶如該等附屬法例是根據本條例訂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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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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