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條文
第49條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的廢除,並不影響根據該被廢除的條例招致的義務或法律責任、施加的刑罰或喪失資格懲罰、展開的調查或提起的法律程序;任何上述刑罰或喪失資格懲罰可予以施加,而任何上述調查或法律程序可予以展開、提起或繼續進行,猶如本條例未曾通過一樣。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49條
保留條文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的廢除,並不影響根據該被廢除的條例招致的義務或法律責任、施加的刑罰或喪失資格懲罰、展開的調查或提起的法律程序;任何上述刑罰或喪失資格懲罰可予以施加,而任何上述調查或法律程序可予以展開、提起或繼續進行,猶如本條例未曾通過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