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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0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0條

《2016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的過渡性條文

第50條

如某選舉符合以下說明 —— (a) 該選舉的投票舉行的日期,早於《2016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2016年第15號)(《修訂條例》)的生效日期*; (b) 假若該選舉是有競逐的話,該選舉的投票便會在早於該生效日期*的日子舉行;或 (c) 假若沒有以下情況的話,該選舉的投票便會在早於該生效日期*的日子舉行 —— (i) 任何延遲或押後; (ii) 選舉程序終止; (iii) 選舉未能完成;或 (iv) 選舉無效, 則《修訂條例》對第5A、37及41條的修訂,以及將第36條廢除,均不適用於該選舉,而本條例在緊接該生效日期*前有效的條文,繼續適用於該選舉,猶如《修訂條例》未曾制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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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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