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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0條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0條

為施行第37A條就有關選舉訂明的限額

第0條

項 選舉 限額1為選出行政長官而舉行的選舉 $50,000 2 3為選出任何《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所指的地方選區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 $30,000 4為選出任何《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所指的功能界別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 $5,000 4A.為選出《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所指的選舉委員會界別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立法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 $5,000 5為選出一名或多於一名選舉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 $5,000 6為選出一名或多於一名區議會議員而舉行的選舉 $5,000 7為選出一名或多於一名鄉議局議員而舉行的選舉 $600 8為選出鄉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執行委員會委員而舉行的選舉 $600 9為選出鄉郊代表而舉行的選舉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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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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