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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規例 第1條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本規例中 —— (a) 就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及 (b)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內; 功能界別 (functional constituency)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地方選區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民 (elector)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 (election)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委員會界別 (Election Committee constituency)具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所給予的涵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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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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