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規例(Cap. 554D)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選舉)規例(Cap. 55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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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第2條
開新分頁 ↗(1) 在本規例中 —— (a) 就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及 (b)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內; 功能界別 (functional constituency)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地方選區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民 (elector)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 (election)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委員會界別 (Election Committee constituency)具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所給予的涵義。 (2) 在本規例中,對為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選舉的提述,並不包括《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第241章,附屬法例L)第2(1)條所界定的已中止的選舉。
第1條
開新分頁 ↗在本規例中 —— (a) 就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及 (b)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內; 功能界別 (functional constituency)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地方選區 (geographical constituency)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民 (elector)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 (election)的涵義與《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中該詞的涵義相同; 選舉委員會界別 (Election Committee constituency)具有《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1)條所給予的涵義。
(a)
就地方選區或功能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及
(b)
就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而言——指已登記在按照《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的附表編製和發表的、在選舉當日有效的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內;
第2條
開新分頁 ↗在本規例中,對為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選舉的提述,並不包括《緊急情況(換屆選舉日期)(第七屆立法會)規例》(第241章,附屬法例L)第2(1)條所界定的已中止的選舉。
地方選區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第3條
開新分頁 ↗在地方選區的選舉中,就為第七屆或其後任何一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可由任何一名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名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如下 —— (a) 就香港島東地方選區而言——$3,310,000; (b) 就香港島西地方選區而言——$2,900,000; (c) 就九龍東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d) 就九龍西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e) 就九龍中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f) 就新界東南地方選區而言——$3,040,000; (g) 就新界北地方選區而言——$2,760,000; (h) 就新界西北地方選區而言——$3,310,000; (i) 就新界西南地方選區而言——$3,450,000;或 (j) 就新界東北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a)
就香港島東地方選區而言——$3,310,000;
(b)
就香港島西地方選區而言——$2,900,000;
(c)
就九龍東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d)
就九龍西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e)
就九龍中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f)
就新界東南地方選區而言——$3,040,000;
(g)
就新界北地方選區而言——$2,760,000;
(h)
就新界西北地方選區而言——$3,310,000;
第1條
開新分頁 ↗就新界西南地方選區而言——$3,450,000;或
(j)
就新界東北地方選區而言——$3,110,000。
第3A條
開新分頁 ↗功能界別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第4條
開新分頁 ↗在功能界別的選舉中,就為第七屆或其後任何一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可由任何一名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名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如下 —— (a) 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0(1)(a)、(b)、(c)、(d)、(t)、(v)、(z)或(za)條所指明的任何功能界別而言——$133,000;或 (b) 就該條例第20(1)(e)、(f)、(g)、(ia)、(j)、(k)、(l)、(m)、(n)、(o)、(p)、(q)、(qa)、(r)、(s)、(u)、(w)、(x)、(y)或(zd)條所指明的任何功能界別而言 —— (i) 如不超過5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213,000; (ii) 如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425,000;或 (iii) 如超過10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639,000。
(a)
就《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0(1)(a)、(b)、(c)、(d)、(t)、(v)、(z)或(za)條所指明的任何功能界別而言——$133,000;或
(b)
就該條例第20(1)(e)、(f)、(g)、(ia)、(j)、(k)、(l)、(m)、(n)、(o)、(p)、(q)、(qa)、(r)、(s)、(u)、(w)、(x)、(y)或(zd)條所指明的任何功能界別而言 —— (i) 如不超過5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213,000; (ii) 如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425,000;或 (iii) 如超過10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639,000。
第1條
開新分頁 ↗如不超過5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213,000;
第2條
開新分頁 ↗如超過5 000人但不超過10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425,000;或
第3條
開新分頁 ↗如超過10 000人已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639,000。
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
第4A條
開新分頁 ↗在選舉委員會界別的選舉中,就為第七屆或其後任何一屆立法會的任期而舉行的選舉而言,可由任何一名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名候選人招致的選舉開支的最高限額為$213,000。
第5條
開新分頁 ↗第6條
開新分頁 ↗第7條
開新分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