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領事關係條例 第2條

領事關係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該等條文或條文部分中 —— 外交部 (Ministry for Foreign Affairs)須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接受國國民 (national of the receiving State)須解釋為中國公民; 接受國當局、接受國官吏、接受國機關 (authorities of the receiving State)須解釋為包括任何警務人員及任何根據成文法則行使進入任何處所的權力的人; 嚴重罪行 (grave crime)須解釋為如屬首次定罪則可處高達5年監禁期或可處更重刑罰的罪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