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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 第3條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條例 第3條

某些協議或安排的條文具有法律效力

第3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 —— (a) 藉於憲報刊登的命令,宣布該命令所指明的 —— (i) 在國際協議中,關乎任何國際組織(以及與該等組織相關的人)的地位、特權及豁免權的條文;或 (ii) 在外交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間訂立的書面安排中,關乎任何關涉國際組織的成立的機構(以及與該等機構相關的人)的地位、特權及豁免權的條文, 在香港均具有法律效力;及 (b) 在該等命令中,訂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為施行任何該等協議或安排中與該等特權及豁免權相關的條文所需要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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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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