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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令 第2條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令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命令中 —— 《1947年公約》 (1947 Convention)指聯合國大會於1947年11月21日藉通過決議而核准的《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公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WIPO)指根據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此為“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譯名)而建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此為“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的譯名); 《附件十五》 (Annex XV)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協調委員會(此為“Coordination Committee”的譯名)在其第11屆會議上核准的《1947年公約》附件十五定本,該會議為於1977年9月26日至10月4日在日內瓦舉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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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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