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各節的規定,在有關人員與其隸籍國或現任或曾任該國代表的國家的當局的關係上不得適用。
國際組織(特權及豁免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令 第0條
第十三、十四、十五各節的規定,在有關人員與其隸籍國或現任或曾任該國代表的國家的當局的關係上不得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