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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33條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33條

甲登記冊

第33條

(1) 在不損害第45(1)(a)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局須備存和保存一份登記冊,而登記冊內須載有管理局所取得並屬第(2)款所指的資料。 (2) 如 —— (a) 資料關乎提供生殖科技程序,而經由或擬經由該程序而誕生的孩子,是不會只藉擬成為該孩子的父母的某段婚姻的雙方的配子而成胎的;而 (b) 該孩子、該段婚姻的任何一方或在該程序中使用的配子所取自的個人,或上述三類人士的任何組合的身分,可從該等資料辨別出來, 則該等資料屬本款所指的資料。 (3) 任何成年人可藉向管理局發出通知,要求管理局順應第(4)款所指的要求,而管理局在以下情況下須順應該要求 —— (a) 甲登記冊內所載資料顯示該成年人是或可能是經由第(2)款所指的生殖科技程序而誕生的;及 (b) 該成年人已獲適當機會接受關於管理局順應該要求的含意的恰當輔導。 (4) *(a) 向該成年人提供資料中所有關乎有關人士而管理局按根據第45(1)(d)條訂立的規例規定必須提供的資料(但不須提供其他資料);或 (b) 述明該資料是否顯示該成年人及在要求內指明擬與該成年人結婚的人如非因上述各條本會是或本可能是有親屬關係的。 (5) 如某人的配子已被使用或胚胎已自某人的體內取得,根據第45(1)(d)條訂立的規例不得規定管理局提供關於該人的身分的任何資料。上述規定在牌照適用的人已在管理局本來不可被要求提供屬有關種類的資料時獲提供該等身分資料的情況下適用。 (6) 甲登記冊內載有的任何資料,自其首次記入該冊當日起計80年內的任何時間,均不得刪除。 (7) 在本條中,成年人 (adult)指年滿16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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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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