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章號
Cap. 561
版本日期
條文數
623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規管生殖科技程序和管制使用胚胎及配子作研究及其他目的;規定除守則有相反的明文規定的情況外,生殖科技程序只可對不育夫婦提供;規管代母安排;設立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以及就附帶或有關連的事宜訂定條文。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2) 本條例自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

本條例自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2)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指明某項程序在該公告所指明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 —— (a)

(b)

(3) 現宣布第(2)款所指的公告為附屬法例。

(4) 為施行本條例 —— (a) 在決定一項安排是否以的定義段所提述的出發點為出發點而作出時,須顧及整體情況(在有承諾或理解會就或可能就一名女性依據該項安排懷有孩子而向她作出付款,或為該女性的利益而作出付款的情況下,尤其須顧及該承諾或理解);

(b) 即使一項安排受到與交予孩子有關的條件所規限,該項安排仍可被視為以該出發點為出發點而作出的;

(c) 就該定義段而言,一名懷有孩子的女性須被視為在其體內放置胚胎、放置在受精過程中的卵子或放置精子及卵子時(視屬何情況而定)開始懷有該孩子(而該項授精或放置令其懷有該孩子)。

(5) 在本條例管限促成製造胚胎的範圍內,本條例只適用於促成胚胎在人體外製造的情況,而在本條例中 —— (a) 提述製造過程是在體外促成的胚胎(就其適用於已完成受精的胚胎而言),即為提述受精過程在人體外開始的胚胎(不論該過程是否在體外完成);及

(b) 提述從一名女性取得的胚胎,並不包括製造過程是在體外促成的胚胎。

(6) 在本條例管限保留或使用胚胎的範圍內,本條例只適用於在人體外保留或使用胚胎。

(7) 在本條例中,除非另有述明 —— (a) 胚胎指已完成受精過程的人類活胚胎;及

(b) 提述胚胎包括提述在受精過程中的卵子,

(8) 除非另有述明,否則在本條例中提述配子、卵子或精子,即為提述人類活配子、卵子或精子;但提述配子或卵子,並不包括提述在受精過程中的配子或卵子(如另有述明,則屬例外)。

(9) 本條例就胚胎或配子而提述保留,包括在保存(不論是以低溫保存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狀況下保留,而胚胎或配子如此保留,在本條例中稱為,而不論是用作動詞或名詞,均須據此解釋。

(10)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藉向管理局發出通知,指定在該通知內指明的一名公職人員或一名屬某類別公職人員的公職人員為可在該通知所指明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的規限下協助管理局的公職人員。

(11) 為免生疑問,現宣布《僱傭條例》()的條文就以下兩類女性而言,須具同等效力:因代母安排(不論該代母安排是否合法)而懷孕或分娩的女性,和並非因代母安排而懷孕或分娩的女性。

第1條
第a條

取出、運載或儲存將會提供的胚胎或配子的成本;

第b條

由某人所招致並可歸因於該人提供從其體內取出的胚胎或配子的任何開支或收入方面的損失;

第c條
第i條

為生殖科技程序而招致的任何開支;或

第ii條

依據該項安排而懷孕和產下孩子而真誠地招致的真正醫療開支;

第a條
第i條

該項安排是在開始懷有該孩子前作出的;及

第ii條

該項安排的出發點是將依據該項安排而懷有的孩子交予其他人士,並由該等人士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行使作為父母的權利;及

第b條

懷有的孩子是藉生殖科技程序而成胎的;

第a條

體外受精;

第b條

人工授精;

第c條

取得配子;

第d條

體外處理胚胎或配子;

第e條

第款所指的公告內指明為生殖科技程序的程序;及

第f條

藉或擬藉符合本定義的程序而達成的性別選擇,

第a條

提供生殖科技程序;

第b條

進行胚胎研究;或

第c條

處理、儲存或棄置在或擬在與生殖科技程序或胚胎研究有關連的情況下使用的配子或胚胎;

第a條

指任何涉及製造、使用或處理胚胎的研究,而不論該胚胎是否將會植入一名女性的體內;

第b條

包括第款所指的公告內指明屬胚胎研究的程序;

第c條

不包括第款所指的公告內指明不屬胚胎研究的程序;

第a條

標準;

第b條

規格;及

第c條

任何其他文件形式的實務性指引;

第a條

管理局或委員會的成員;或

第b條

指定公職人員;

第a條

指精子在人體外令卵子受精,而不論該卵子是否原本從該名女性或其他女性體內取出;

第b條

包括為該等受精目的而進行的涉及導致排卵或取出卵子或涉及人工培養卵子的程序。

第2條
第a條
第i條

胚胎研究;或

第ii條

生殖科技程序;

第b條
第i條

胚胎研究;或

第ii條

生殖科技程序。

第3條

現宣布第(2)款所指的公告為附屬法例。

第4條
第a條

在決定一項安排是否以的定義段所提述的出發點為出發點而作出時,須顧及整體情況(在有承諾或理解會就或可能就一名女性依據該項安排懷有孩子而向她作出付款,或為該女性的利益而作出付款的情況下,尤其須顧及該承諾或理解);

第b條

即使一項安排受到與交予孩子有關的條件所規限,該項安排仍可被視為以該出發點為出發點而作出的;

第c條

就該定義段而言,一名懷有孩子的女性須被視為在其體內放置胚胎、放置在受精過程中的卵子或放置精子及卵子時(視屬何情況而定)開始懷有該孩子(而該項授精或放置令其懷有該孩子)。

第5條
第a條

提述製造過程是在體外促成的胚胎(就其適用於已完成受精的胚胎而言),即為提述受精過程在人體外開始的胚胎(不論該過程是否在體外完成);及

第b條

提述從一名女性取得的胚胎,並不包括製造過程是在體外促成的胚胎。

623 條

引用此法例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561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