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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4條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4條

第4條

凡根據本條取得任何東西的管有 —— (a) 該東西可予保留,為期6個月;或 (b) 如在上述期間內,有就違反本條例的罪行而與該東西有關的法律程序針對任何人提起,則該東西可予保留,直至該等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強制執行和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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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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