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被控以辦理根據第13條不得在並非依據牌照的情況下辦理的事情的人(被告人)如能顯示 —— (a) 被告人是在另一人的指示下行事的;及 (b) 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 —— (i) 該另一人在關鍵時間是牌照負責人或是憑藉第24(3)(b)條指定為牌照適用的人;及 (ii) 被告人是憑藉牌照或指示獲授權辦理該事情的,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6條
被控以辦理根據第13條不得在並非依據牌照的情況下辦理的事情的人(被告人)如能顯示 —— (a) 被告人是在另一人的指示下行事的;及 (b) 被告人有合理理由相信 —— (i) 該另一人在關鍵時間是牌照負責人或是憑藉第24(3)(b)條指定為牌照適用的人;及 (ii) 被告人是憑藉牌照或指示獲授權辦理該事情的,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