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例︰一般條文
第45條
(1) 醫務衞生局局長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 (a) 須由管理局備存和保存的甲登記冊以外的登記冊; (b) 在不損害第5(1)(a)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須向醫務衞生局局長提交的關於管理局在規例所指明的任何期間內的活動的資料; (c) 指明儘管有本條例任何其他條文,牌照或屬規例所指明的某類牌照的牌照不得授權進行的有關活動; (d) 在符合第33(5)條的規定下,指明根據第33(4)(a)條須予提供的資料; (e) 就披露符合以下說明的資料方面施加限制︰該等資料不屬第34(1)條所指的資料,但屬獲授權人士、牌照適用的人或持牌人所取得的資料,而他是按規定將該等資料作為機密持有的條款而取得該等資料的,或是在要求將該等資料作為機密持有的情況下取得該等資料的。 (2) 管理局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 (a) 在不損害第23(1)(a)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須附於 —— (i) 每一牌照的條件;或 (ii) 屬規例所指明的某類牌照的牌照的條件; (b) 在某項牌照的申請中指定為監管人(所申領的牌照授權的有關活動須是在該人監管下進行的)的個人須符合的資格; (c) 須由以下人士備存和保存的登記冊及其他紀錄 —— (i) 每一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或 (ii) 每一屬規例所指明的某類牌照的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 (d) 須 —— (i) 由以下人士向管理局提供的資料 —— (A) 每一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或 (B) 每一屬規例所指明的某類牌照的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及 (ii) 向管理局提供的資料,而該等資料是為使管理局能執行或行使(或協助該局執行或行使)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職能或權力而合理需要的;以及在不局限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提供的資料 —— (A) 牌照授權進行的有關活動; (B) 牌照所關乎的處所; (C) 牌照適用的人; (D) 為使管理局能遵從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而需要的詳情; (e) 指明牌照申請中指明的處所須屬甚麼處所類別; (f) 指明儲存為或將會為有關活動而使用的胚胎、配子或其他生物物料的最長限期(該限期可為一段或多於一段時間),包括指明處置該等胚胎、配子或物料的方式; (g) 規管(包括完全或局部禁制)輸入或輸出為或將會為有關活動而使用的精子或其他生物物料; (h) 接收對牌照申請人、牌照負責人或持牌人的申訴; (i) 調查(h)段所提述的申訴; (j) 研訊(h)段所提述的申訴,以決定管理局應否拒絕向申請人發給牌照、撤銷牌照或暫時吊銷牌照; (k) 提出(h)段所提述的申訴、進行(i)段所提述的調查或(j)段所提述的研訊須依循的程序。 (3) 在不損害根據第(2)(a)款訂立的規例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款所提述的條件 —— (a) 除在規例所指明的情況(如有的話) 外,可禁止 —— (i) 在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去世後儲存胚胎或配子,或為有關活動的目的而使用胚胎或配子 —— (A) 該胚胎或配子(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為該人而儲存的;或 (B) 該胚胎或配子(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由該人提供的;或 (ii) 為有關活動的目的而改變卵細胞、精子或胚胎的遺傳結構;或 (b) 指明某期間或某事件,而在該期間屆滿後或在該事件發生後,規例所指明的某類胚胎或配子不可 —— (i) 再予儲存;或 (ii) 再為有關活動的目的而使用。 (4) 在不損害根據第(2)(h)、(i)、(j)或(k)款訂立的規例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等規例可指明由某委員會(該委員會可屬附表1規定設立的委員會)接收該款所提述的申訴、進行該款所提述的調查,以及就調查結果向管理局作出報告,而該報告須連同關於該委員會認為管理局考慮到該報告而應採取的行動的建議。 (5)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 —— (a) 賦予管理局權力在一般或個別情況下,授予豁免使人無須遵從規例的規定; (b) 就不同情況訂立不同條文,並可就個別個案或個別類型的個案訂定條文; (c) 訂定為只適用於規例所指明的情況; (d) 就以下上訴訂定條文 —— (i) 向規例所提述或根據規例而設立的人士或團體提出的上訴; (ii) 針對管理局根據規例而作出的任何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 (iii) 由任何人因就他作出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訴; (e) 就更佳地執行本條例而訂定條文; (f) 訂定為本條例的全面執行的目的而屬必需或合宜的附帶、相應、關於證據的、過渡性及補充條文。 (6)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就違反規例訂明罪行,並可規定就該等罪行施加不超逾第6級的罰款及不超逾2年的監禁;如屬持續罪行,則施加不超逾$1,000的按日罰款。 (7) 在本條中,按日罰款 (daily penalty)指就有關罪行在定罪後仍然持續的每一日所處以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