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管理局可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訂立規例 —— (a) 在不損害第23(1)(a)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須附於 —— (i) 每一牌照的條件;或 (ii) 屬規例所指明的某類牌照的牌照的條件; (b) 在某項牌照的申請中指定為監管人(所申領的牌照授權的有關活動須是在該人監管下進行的)的個人須符合的資格; (c) 須由以下人士備存和保存的登記冊及其他紀錄 —— (i) 每一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或 (ii) 每一屬規例所指明的某類牌照的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 (d) 須 —— (i) 由以下人士向管理局提供的資料 —— (A) 每一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或 (B) 每一屬規例所指明的某類牌照的牌照的持有人(包括該牌照適用的人);及 (ii) 向管理局提供的資料,而該等資料是為使管理局能執行或行使(或協助該局執行或行使)該局在本條例下的職能或權力而合理需要的;以及在不局限前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就以下所有或任何事宜提供的資料 —— (A) 牌照授權進行的有關活動; (B) 牌照所關乎的處所; (C) 牌照適用的人; (D) 為使管理局能遵從根據第(1)款訂立的規例而需要的詳情; (e) 指明牌照申請中指明的處所須屬甚麼處所類別; (f) 指明儲存為或將會為有關活動而使用的胚胎、配子或其他生物物料的最長限期(該限期可為一段或多於一段時間),包括指明處置該等胚胎、配子或物料的方式; (g) 規管(包括完全或局部禁制)輸入或輸出為或將會為有關活動而使用的精子或其他生物物料; (h) 接收對牌照申請人、牌照負責人或持牌人的申訴; (i) 調查(h)段所提述的申訴; (j) 研訊(h)段所提述的申訴,以決定管理局應否拒絕向申請人發給牌照、撤銷牌照或暫時吊銷牌照; (k) 提出(h)段所提述的申訴、進行(i)段所提述的調查或(j)段所提述的研訊須依循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