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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3條

人類生殖科技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損害根據第(2)(a)款訂立的規例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款所提述的條件 —— (a) 除在規例所指明的情況(如有的話) 外,可禁止 —— (i) 在符合以下說明的人去世後儲存胚胎或配子,或為有關活動的目的而使用胚胎或配子 —— (A) 該胚胎或配子(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為該人而儲存的;或 (B) 該胚胎或配子(視屬何情況而定)是由該人提供的;或 (ii) 為有關活動的目的而改變卵細胞、精子或胚胎的遺傳結構;或 (b) 指明某期間或某事件,而在該期間屆滿後或在該事件發生後,規例所指明的某類胚胎或配子不可 —— (i) 再予儲存;或 (ii) 再為有關活動的目的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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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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