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市建局的核數師有權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取用該局的會計紀錄;及 (b) 要求行政總監、執行董事及該局任何職員向該核數師提供他認為為進行審計而需要的解釋及資料。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4條
市建局的核數師有權 —— (a) 在任何合理時間取用該局的會計紀錄;及 (b) 要求行政總監、執行董事及該局任何職員向該核數師提供他認為為進行審計而需要的解釋及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