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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3條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根據第(2)款進行諮詢的過程中,局長如認為披露某項資料並不符合公眾利益,則無需披露該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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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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