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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1條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認為他將會受根據第23(1)條刊登的公告所提述的擬根據第26條藉發展項目方式實施的項目所影響,並欲反對該項發展項目的實施,可於公布期內將一份他反對該項目的陳述書送交市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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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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