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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26條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26條

發展項目須符合《城市規劃條例》

第26條

(1)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市建局可藉發展項目方式實施任何項目。 (2) 在將任何項目作為發展項目實施時,市建局須確保該項目是一個可憑藉為施行《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而擬備的任何草圖、局部核准圖或核准圖而合法實施的項目;如根據該圖則的規定,須取得該條例第16條所指的許可方可實施該項目,則該局須確保所規定的許可已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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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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