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
須有至少3名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上訴委員會主席)出席上訴聆訊和就上訴作出裁定。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16條
須有至少3名成員(其中一名須為上訴委員會主席)出席上訴聆訊和就上訴作出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