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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11條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11條

第11條

任何人 —— (a) 根據第(9)(d)款獲送達傳票,而他 —— (i) 沒有充分因由而拒絕出席或忽略出席或拒絕交出或忽略交出任何規定交出的文件、紀錄、帳簿或其他證物;或 (ii) 拒絕宣誓或提供證據;或 (b) 拒絕遵守上訴委員會根據第(9)款作出的命令, 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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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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