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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1條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1條

第1條

市建局可向局長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他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 —— (a) 就業務綱領及業務計劃內所載或根據第22條獲財政司司長批准的發展計劃而言,在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第9條取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對憑藉本條例第25(7)條當作是草圖的圖則的核准後,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該圖則範圍內的任何土地;或 (b) 就業務綱領及業務計劃內所載或根據第22條獲財政司司長批准的發展項目而言,在根據第24(4)(a)、(5)或(7)條取得局長對發展項目的授權後,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收回市建局為實施該發展項目所需的任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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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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