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局長、市建局、局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市建局根據獲轉授的權力書面授權的人未能按照第(1)款進入有關土地或任何其上的處所,他可向擁有人及佔用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准予如此進入和視察;在自通知書送達起計的48小時屆滿後,他即可於日間任何合理時間,使用所需的合理武力進入和視察該土地或處所,並錄取他認為合適的詳情。
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4條
如局長、市建局、局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市建局根據獲轉授的權力書面授權的人未能按照第(1)款進入有關土地或任何其上的處所,他可向擁有人及佔用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准予如此進入和視察;在自通知書送達起計的48小時屆滿後,他即可於日間任何合理時間,使用所需的合理武力進入和視察該土地或處所,並錄取他認為合適的詳情。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