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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16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16條

職員利益

第16條

在不抵觸《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的條文的情況下,董事局可設立、管理和控制其認為適當的計劃,以便向行政總裁及其他僱員支付或就他們而支付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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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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