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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6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6條

第6條

科技園公司須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6個月內,或在司長容許的較長期間內,向司長提交 —— (a) 該公司該年度的事務報告; (b) 根據第(2)款為該年度擬備的帳目報表一份;及 (c) 根據第(5)款為該年度擬備的核數師報告一份。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財政及報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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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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