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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2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2條

第2條

管理人根據第(1)款阻止某人進入或將某人逐離指明處所時可使用合理所需的武力,並可為該目的而要求警務人員或任何其他人協助。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指明處所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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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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