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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30條

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 第30條

指明處所某些部分為公眾地方

第30條

就下述條例而言,指明處所的所有公共地方均當作為公眾地方 —— (a)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及 (b) 《公安條例》(第2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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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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